商会介绍 商会章程 领导班子 组织架构 议事规则 会费标准 |
无锡河南商会,是由无锡地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恪守"联谊互动,交流学习,促进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宗旨,本着搭建平台,增进友谊,提升形象,为在锡河南籍人士和工商企业搭建"人脉"、市场平台,志在进一步加强在锡河南籍同仁之间的合作交流,将商会建成在锡河南企业以及河南籍同仁之家。
无锡市工商联合会为本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本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纲领,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引导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团结会员致力于豫锡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
根据商会章程,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全体会员以及顾问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商会将以民主科学的方式,协调沟通全体会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无锡河南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搭建起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更好地团结、帮助、服务企业,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把企业做强做大。河南无锡商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增强在锡河南籍企业家的凝聚力,树立"大河南"观念,塑造河南籍企业家在无锡乃至苏南地区的良好形象。
无锡市河南商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提请2020年11月28日无锡市河南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Wuxi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无锡(包括江阴、宜兴)从事生产经营的豫籍工商界人士开办控股的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新豫商文化,发扬豫商美德,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及豫锡两地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共赢发展的原则,加强豫锡两地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为豫锡两地发展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驻所是无锡市商会大厦25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科技、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四)依法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五)在会员内部开展各种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六)为豫锡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发扬豫商精神,弘扬豫商文化;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无锡工作的豫籍经济界人士也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无锡从事生产经营的豫籍工商界人士开办控股的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或在无锡工作的豫籍经济界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需至少一人或以上推荐);
(二)由秘书处组织考察;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
(八)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党委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十)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团结及形象的活动;不发布一切有损本会名誉、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十一)未经本会书面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十二)未经本会书面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公开募捐、拍卖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含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任何分割本会财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购买服务或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无锡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无锡市民政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无锡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无锡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无锡市民政局核准。无锡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无锡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无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无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锡河南商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监事会,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全体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热爱商会工作,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企业理事的代表由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十一)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会员,在其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决定其当年度会费的减免额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上述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也可授权副会长代为主持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六)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任人选;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5名。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无锡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无锡市河南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
(提请2020年11月28日无锡市河南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本会章程之规定,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好会员、促进商会发展”的原则,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如下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10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含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2万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0.3万元/年;
4.会员单位:0.1万元/年。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每年6月30日之前,须一次性将当年度会费交纳至本会指定账户。
帐户名:无锡市河南商会 帐号:3200161894105250766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
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会费。
无特殊原因,经提醒1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本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严禁挪作他用。
本会会费支出主要包括:1.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2.商会购买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3.商会工作人员薪酬、交通、通信补贴和公差差旅费等;4.商会组织会议、培训、宣传、活动等费用;5.商会进行交流、接待等费用;6.商会数据库、通讯录等费用;7.商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8.商会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费收支管理,设立会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当年结余的会费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30日内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无锡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商会介绍(1) 商会章程(1) 领导班子(1) 组织架构(1) 议事规则(1) 会费标准(1) |
无锡河南商会,是由无锡地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恪守"联谊互动,交流学习,促进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宗旨,本着搭建平台,增进友谊,提升形象,为在锡河南籍人士和工商企业搭建"人脉"、市场平台,志在进一步加强在锡河南籍同仁之间的合作交流,将商会建成在锡河南企业以及河南籍同仁之家。
无锡市工商联合会为本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本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纲领,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引导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团结会员致力于豫锡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
根据商会章程,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全体会员以及顾问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商会将以民主科学的方式,协调沟通全体会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无锡河南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搭建起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更好地团结、帮助、服务企业,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把企业做强做大。河南无锡商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增强在锡河南籍企业家的凝聚力,树立"大河南"观念,塑造河南籍企业家在无锡乃至苏南地区的良好形象。
无锡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在无锡(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豫籍企业、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提升豫商形象,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3、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豫锡两地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技大厦21F。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科技、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
3、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4、依法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5、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6、为豫锡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7、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树立河南人形象,弘扬豫商精神,热爱第二故乡;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包括:在锡河南籍人士注册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经本会会员发展部考察、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2、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犯罪记录;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由会员发展部和秘书处考察并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3、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形象;
2、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5、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团结及形象的活动;不发布一切有损本会名誉、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6、未经秘书处书面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具体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3、个人行为损毁本会名誉和损害商会团结的;
4、发布损害本会名誉和团结的言论和信息,影响恶劣的;
5、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建议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1、 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 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 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 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列席理事会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本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由会长召集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并决定以下重要的有关事项: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处理并纠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工作中所犯的错误;
3、筹备召开理事会;
4、组织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及时处理并决定会员所犯的错误;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7、决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和积极性。
8、积极支持商会工作,不做有损商会的团结和名誉的任何事情。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5、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6、提名本会秘书长、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任,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
7、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分管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并努力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归本社团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工商业联合夫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经2014年1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附:会费收取标准
商会职务 | 会员会费(元/年) | 备注 |
会长 | 100000 | |
常务副会长 | 20000 | |
副会长 | 10000 | |
理事 | 3000 | |
会员 | 500 |
无锡河南商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努力推进本商会工作运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二)会议组织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议题由理事会决定;
4、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5、召开代表会员大会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会员,会员接到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
6、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应予以公布,责成专人落实;
7、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整理和归档。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8、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11、决定其他管理事项;
(二)会议组织
1、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理事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4、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
5、 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
6、 每次理事会议,均应形成决议或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指定或责成专人落实;
7、 每次理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整理和归档。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处理商会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2、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研究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日期、议题,审议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的文件;
3、 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 组织召开研讨会、商务考察及其它活动;
5、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6、 建议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报理事会审议后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7、 研究决定特殊用途和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经费支出。
(二)会议组织
1、 常务理事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必要时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2、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4、 常务理事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会长决定,召开会议须提前3天通知各位常务理事会成员;
5、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
四、会长议事会议
会长议事会议是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负责研究处理本会工作的会议。
(一)会长议事会议的职责
1、 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方针、计划;
2、 研究、落实本会的重要活动及安排;
3、 研究、决定特殊用途和数额较大的(1—2万元)费用支出;
4、 听取本会各机构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
5、 研究准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文
6、 审查需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1、 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通常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会长议事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若有1/3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
3、 会长议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商会职务 | 基本会费 (元/年) |
会长 | 100000.00 |
常务副会长 | 20000.00 |
副会长 | 10000.00 |
理事 | 3000.00 |
会员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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